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的设想

《财经》杂志 邹涛 | 文  

2016年04月12日 11:22  

本文6101字,约9分钟

强制医疗的法治化进程关键在于程序构建,核心在于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程序,确保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关乎公民自由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

强制医疗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进步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它将强制医疗纳入司法审查和司法控制的轨道之内,不仅赋予了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参与和防御的权利与机会,体现了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一做法,也契合了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正当的原理。

部分精神病人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少部分患者频频引发暴力伤人事件的发生,即所谓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肇事肇祸的“武疯子”。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日益引起重视。对于这些“武疯子”,《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随后,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和措施”,明确了强制医疗的性质、决定主体、程序运作,弥补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与实施之间的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据此,当前对严重伤人毁物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们采取的司法程序是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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