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地方融资拉回表内

2014年12月09日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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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规定地方政府仅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及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的形式,确保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只能在严格约束下进行

自2008年中央政府出台举措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扩大。由此带来的负债难持续质疑及债务危机暴露隐患,已经成为国内外产业资本及金融资本担忧整体中国经济走向的一个重点依据。今年10月,国办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明确提出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此后财政部又出台了相关办法,明确对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此次43号文下发表明,中央政府将不再是全部地方隐性或显性债务买单者,中央政府信用仅对合理的地方举债水平负有一定增信意愿,但与不合理的地方举债将坚决与之割裂,不再承担隐性担保或救助义务。

上述文件主要体现出高层对中央信用支出与地方融资再平衡的意图,即限制地方政府滥用中央政府信用,控制地方政府融资规模,真正实现地方政府预算硬性约束。此种再平衡是十八大以来经济领域最为重要的改革举措,将长期影响中国社会及经济前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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