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为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运作办法》自2014版施行以来时隔12年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也是落实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改革的重要一步。
新版《运作办法》最显著的变化在于政策着力点的调整。在进一步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的同时,首次将“逆周期布局”写入部门规章,并将业绩比较基准升级为全流程管理机制,进一步约束投资行为的漂移现象。
实际上,监管层对权益类基金的重视由来已久。其定位早已从行业自身的发展议题,延伸到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优化和内在稳定性提升的层面。包括本次规则修订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优化,均印证了近两年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思路。
2025年1月,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要求公募基金持有A股流通市值未来三年每年至少增长10%。这一硬性目标的设定,意味着权益类基金的规模扩张不再只是行业发展的可选项,而是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的刚性要求。
2026年6月6日,吴清在基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进一步表示,公募基金改革迎来了“棋至中盘”的关键节点。他强调,要注重权益投资,这是行业服务投资者的优势所在、关键所在,要下更大力气加强投研专业能力建设,强化权益投资的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要加强供需适配,重视含权低波等稳健类产品创设,推出更多适配中长期资金的投资产品,更好对接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同时加快推进向投资者回报导向的买方投顾转型,不断提升投资者满意度、获得感。
对公募基金的约束也同步加强。“坚决遏制赌押赛道、风格漂移、高位发行等顽疾,更不能回到‘冲规模、赚快钱’的老路上去。”吴清此前提及。
发展权益类基金
对于权益类基金的发展,《运作办法》在供给端降低门槛的同时,持续强化约束。
供给端来看,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门槛维持不变。由此,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低位时不至于因为募集困难而放弃发行权益产品。
供给的另一头是约束。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写入“逆周期布局”,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和本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强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
与此同时,业绩比较基准由合规项升级为“全流程管理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保业绩比较基准“有效表征投资风格、衡量投资业绩和约束投资行为”。
“如果只有门槛下调而没有基准约束,基金产品可能在低位大量成立,却在高位再次出现风格漂移和追涨杀跌,政策效果将大打折扣。”业内人士分析。
对存续产品的约束同样在收紧。
根据《运作办法》,包括小规模发起式基金在内的迷你基金可以选择存续,但若继续存续,其固定运作费用将不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而是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此前,这些成本由持有人共同分担,管理人缺乏动力主动清盘。改为管理人承担后,保壳与退出之间的经济账变得更加清晰,强制退出机制也进一步收紧了长期维持迷你基金以保留牌照资源的空间。
《运作办法》对分类与命名的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约束逻辑。
具体来看,偏股混合基金权益类资产最低投资比例60%以上;偏债混合基金最高投资比例30%以下;其他混合基金的比例上下限区间幅度不得超过40%。
针对风格漂移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合同与招募说明书应当使用可识别或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投资方向,且80%以上的基金总资产应当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基金名称未显示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分散投资管理,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
重视稳健类产品
《运作办法》为“固收+”产品的策略实现留出了空间。
其中提及,除FOF外,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这意味着,以“固收+”为定位的偏债混合产品,可以将不超过30%的资产配置于其他基金,从而在债券打底的基础上通过基金间接获取权益、衍生品等多元收益,而无需直接持有大量股票或衍生品。
制度留出空间的同时,对“稳健”标签的使用也在收紧。配套文件提及,权益类资产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上限合计高于30%的混合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和宣传推介材料中不得使用“固收增强”“稳健收益”等表述。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兼具债性与股性,价格波动特征更接近权益资产。将这两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比例上限,意味着监管对“稳健”标签的认定不再只看股票仓位,而是将具有权益属性的资产一并纳入考量。
适配中长期资金
永续封闭式基金的引入是本次《运作办法》中的一个重要亮点。
与定开基金、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相比,永续封闭式基金取消了开放期和到期日,申赎通道在合同层面永久关闭,管理人不必为任何时点的赎回预留流动性或调整策略。此举意在为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提供期限匹配的工具。
配套文件中还明确,基金管理人可以安排投资管理人员兼任管理公募基金、养老金投资组合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提高服务中长期资金的能力。
但这一放开附带了严格的条件: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严格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加强公平交易管理;相关投资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不得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业绩报酬、管理费等挂钩。管理人还应当合理设置同一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的全部产品的数量和规模,确保其具备充分履职能力。
提高处罚力度
《运作办法》对责任人处罚力度也做了进一步升级。
2014版对违规行为多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为上限,且处罚对象主要落在机构层面。新版《运作办法》将罚款上限抬升至十万元,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首次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步给予警告和罚款。
业内人士认为,罚款上限的提高和责任人员条款的补充对于压实个人责任、强化合规约束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基金经理、高管等具体执行者不再躲在机构背后,个人违规成本被实质性抬高。如果责任仅停留在机构层面,个人违规成本过低,难以形成有效约束。将罚款依据直接对应到人,并设置与金融安全危害后果挂钩的加重条款,是在制度层面提高违规成本的重要手段。”
216.73.216.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