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家族药与毒分治:非药用类定罪量刑参照海洛因

来源 | 《财经》杂志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苏琦  

2026年09月24日 19:50  

本文2484字,约4分钟

此次出台的《意见》,实现了对芬太尼类物质的全覆盖管控,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

芬太尼“家族”,迎来定罪量刑新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将被依法从严惩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此次发布的《意见》,主要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和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将芬太尼类物质分为药用和非药用两类。其中,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海洛因的数量标准。

同时,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还印发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新规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无论数量多少,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诉。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芬太尼类物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芬太尼类物质,涉嫌提供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12.5克以上,或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5克以上等,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立案追诉。

芬太尼家族药与毒分治

芬太尼是一把“双刃剑”。

芬太尼最早由比利时的药理学家保罗·杨森于1960年合成,此后作为强效麻醉性镇痛药进入医疗领域。但这类物质具有合成变异快等特点,通过简单修饰芬太尼化学结构上的某个原子或基团,即可得到与芬太尼结构类似、作用相近甚至更强的芬太尼衍生物。

如何对芬太尼“家族”画像?对此,《意见》指出,芬太尼类物质是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具有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滥用危害大等特点,且绝大多数不具有药用用途。近年来我国走私、贩卖、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等刑事案件有所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5月1日,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引入芬太尼“类物质”的概念,提前防范和应对化解新型毒品问题带来的风险危害。

值得警惕的是这个“家族”的扩张速度。据2025年3月发布的《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目前全球已发现滥用的芬太尼类物质有近百种,其潜在数量可能高达成千上万种。除4种芬太尼类药品,其余的芬太尼类物质均未发现具有医疗价值,多与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混合滥用,超剂量使用可导致昏迷、呼吸抑制甚至死亡。

此次,《意见》首次明确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并区分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和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定罪量刑标准。

对芬太尼类物质,《意见》通过直接点名和兜底式命名予以界定。第一类是25种芬太尼类物质。在2019年5月1日前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予以管制,2025年7月进行调整分别列入前述两类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

第二类是2019年5月1日起整类列管的其他芬太尼类物质。即,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汤建彬对《财经》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见》,实现了对芬太尼类物质的全覆盖管控。既包括25种明确列举的芬太尼类物质(药用类4种、非药用类21种),也涵盖2019年整类列管公告所定义的所有“其他芬太尼类物质”,实现兜底覆盖。将来出现新的种类的芬太尼类物质只要其化学结构符合整类列管的定义,就自动落入追诉范围,不需要再逐一列名。在此基础上,《意见》对药用类与非药用类分别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体现出对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依法从严惩治和综合治理。

非药用芬太尼入罪门槛降,参照海洛因标准量刑

《意见》首次明确,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

对此,《意见》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参照《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数量标准,分别认定为 “数量大”和 “数量较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大”和“数量较大”。同时还指出,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适用药用类芬太尼物质的规定。

如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为例,参照海洛因的数量标准:数量达到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即为“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克以上的为“数量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发布的《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明知是芬太尼类物质而非法持有,涉嫌持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25克以上、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10克以上,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芬太尼类物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芬太尼类物质,涉嫌提供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12.5克以上,或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5克以上等,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立案追诉。

对此,汤建彬律师表示,《意见》明确药用类与非药用类芬太尼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非药用类芬太尼物质的定罪量刑参照海洛因数量标准量刑,这是此次新规最核心的亮点之一。

汤建彬解释称,“引入参照物作为比较标准,将来可能成为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参考范式。”芬太尼衍生物种类繁多,新型品种不断涌现。如果逐一为各类芬太尼衍生物制定量刑数量标准、药物依赖性标准,实操难度较大。由于非药用类芬太尼与海洛因的成瘾机制相近,危害性相当,参照海洛因对标量刑具备充分合理性,这既解决了当下涉新型芬太尼毒品案件的难题,也为后续其他新型毒品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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