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金鑫诉苹果应用商店反垄断案一审判决后,一体化移动应用商店是否应当被“强制开放”,再次成为业界和社会讨论的重要议题。该案(目前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包括关于不公平高价、搭售或限定交易在内的主要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引起了业界和社会上的广泛讨论。
由此引发的核心问题是:在移动应用商店兼具应用交易、交易结算、安全审核和生态治理等多重功能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通过强制开放侧载、替代应用商店或外部支付等方式介入平台治理。
这一问题不能仅从“开放”或“一体化”的二元立场出发加以判断,而应进行全面分析与综合考察。
主流手机制造商的应用商店政策
围绕苹果应用商店争议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制度安排:一是应用侧载,二是应用内购买(In-App Purchase, IAP)。应用侧载是指用户不通过手机厂商官方应用商店,而是从第三方网页、第三方应用商店、安装包文件或其他外部渠道下载安装应用程序;IAP则是指用户在应用内购买数字内容、虚拟商品、会员订阅或其他数字服务时所使用的应用内交易系统。
目前国内主流手机厂商在这两个问题上有所区别,苹果iOS由于基于自有操作系统和一体化生态体系,在中国大陆等iOS设备不支持侧载功能的地区,整体上采取以官方App Store为核心的应用交易模式。华为鸿蒙生态也更强调官方应用市场、系统安全审核和权限治理,但部分早期兼容安卓的鸿蒙系统版本仍允许用户在设置中开启“安装外部来源应用”等权限后安装外部来源应用。相比之下,鸿蒙NEXT系统则仅支持通过官方应用市场AppGallery安装应用。小米、OPPO、vivo等主流安卓系统厂商则依托安卓生态,在技术上通常并未绝对排除第三方应用下载渠道,而是通过外部来源安装权限、风险提示、安全扫描、安装确认等方式对侧载行为进行约束。
虽然各手机厂商对于应用侧载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但就长期来看,对于侧载行为的限制有收紧趋势。
苹果iOS是全球一体化应用商店的典型代表。除欧盟、日本、巴西等受特定监管制度影响而强制开放替代性原生应用下载渠道的地区,苹果通常要求iOS原生应用通过官方App Store进行下载,并以统一审核机制保障应用安全、隐私合规和交易可信性。
与此相对,小米、OPPO、vivo等国内安卓厂商通常采取的是相对开放但附带限制的模式,即在用户主动调整设置并接受风险提示的前提下,允许从非官方应用商店渠道安装应用。从更长的时间维度看,为了维护应用安全、用户信任和商业模式稳定性,主流的安卓厂商对侧载行为的安全提示和权限限制呈现逐步加强趋势。换言之,在国内主流的安卓移动设备中,侧载在技术上仍然存在可行路径,但通常需要用户手动开启外部来源安装权限,并在安装过程中确认系统风险提示。这一安排显著提高了普通用户选择侧载的操作成本、认知成本和风险识别成本,使其在一般情况下更倾向于通过官方应用商店获取应用。
需要指出的是,此类侧载限制措施并非仅存在于中国的移动应用商店行业,而是具有国际普遍性。
近年来,为了提高其应用商店的安全性、防止恶意软件的传播,谷歌也在逐步推出并落实更加严格的侧载限制。该项新规核心是大幅收紧未通过谷歌身份验证的开发者所发布的APK(安卓应用程序包)安装流程,首次启用未验证APK安装需完成一系列强制高级流程,包括先开启开发者选项、弹窗确认未被胁迫或诈骗诱导、强制重启手机以切断远程诈骗会话、执行24小时“冷静期”以及指纹、人脸或PIN码二次验证。此类侧载限制相较于目前中国主流安卓厂商的侧载限制更加严格。
此外,应用商店的佣金模式及比例、是否要求开发者必须使用应用商店自有应用内交易机制,也是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据苹果App Store审核指南,凡是在应用内解锁功能或服务的交易,例如订阅、游戏币、游戏关卡、高级内容或完整版本解锁等,通常必须使用IAP;同时,指南也区分了可使用其他购买方式的特定情形,如部分实体商品、线下服务或应用外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等。
对比来看,国内华为、OPPO、vivo和小米等移动应用商店平台通常也会限制应用内支付系统,并针对应用内交易收取佣金。IAP系统的限制往往是移动应用商店平台为了保障自身获取合理回报的合理手段,以收回其构建移动服务生态的大量投入。
需要说明的是,要求使用IAP并不当然等同于限制消费者具体使用何种付款工具。以中国大陆地区为例,Apple账户支持支付宝、微信支付、抖音支付、信用卡或借记卡、Apple账户余额等多种付款方式,用户仍可通过其账户绑定的多种支付工具完成交易。因此,IAP争议中的“支付系统”更准确地说是平台统一的应用内交易和结算机制,而不是消费者端的某一种特定付款工具。
从佣金来看,苹果App Store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实行较此前更低的佣金结构。苹果于2026年3月宣布调整中国大陆Apple Store收费政策:标准付费应用及IAP交易佣金从30%降至25%;符合“小型企业计划”“小程序合作伙伴计划”条件的IAP交易,以及自动续订订阅首年后的IAP交易,佣金从15%降至12%。对于免费应用(包括通过广告进行货币化的应用)、实体商品和服务销售以及应用外消费的产品或服务,苹果通常不收取佣金。
实际上,根据安诺析思国际咨询(Analysis Group)的测算,2025年苹果App Store生态促成的营业额与销售额中,超过90%完全归开发者所有,无需向苹果支付任何佣金。
据笔者调查,苹果Apple Store的佣金在国内手机厂商中属于中等水平,和华为收费水平相当甚至更低。国内移动应用商店平台对应用内购买收取的费率通常为30%,对游戏类应用的费率甚至高达50%。当然,各移动应用商店平台也推出了自己的优惠费率政策。例如,依据《华为应用市场联运服务协议》,符合特定条件的开发者的前30万美元收入按照15%费率收取佣金,超过30万美元部分的收入依然按照标准费率收取佣金。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一体化应用商店模式展开经济学解释。
从技术、安全角度看,苹果iOS、华为鸿蒙的一体化应用商店模式,限制侧载和需经过统一、严格的审核流程,平台方可筛查恶意软件、核实应用对个人数据的合规处理、移除有害内容。平台方能在保障应用安全、内容质量审核、用户数据保护及构建用户信任方面承担核心作用。
二是体现在支付安全与便捷上,一体化交易机制(如苹果的IAP)为消费者提供统一、可信的购买体验,账单清晰、具备退款机制与防欺诈能力。这有助于提升交易便捷性与安全性,体现的是经济效率而非排他性。根据苹果公开披露,2025年其通过人工审核和人工智能等机制阻止了超过22亿美元的潜在欺诈交易,过去六年累计阻止的潜在欺诈交易金额超过112亿美元;苹果还在2025年拒绝了超过200万个存在问题的应用提交。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在一体化应用商店模式下,对侧载和IAP限制本身有助于防止“搭便车”,是经济效率的体现。
应用商店并非单纯的下载入口,而是包含应用审核、安全研发、开发者工具、支付处理、数据分析、争议处理、营销推广和用户信任建设在内的综合服务体系。这些服务均需要长期、大额投入,而佣金收入则是平台覆盖成本、维持生态治理能力并持续创新的重要资金来源。若强制打破生态闭环,平台安全投入的边际收益下降,将直接削弱生态治理与技术研发的激励。
同时,移动应用生态具有显著网络效应:用户规模越大,越能吸引开发者进入;应用供给越丰富,也越能提升用户黏性和平台价值。一体化应用商店通过统一标准、集中审核、统一支付和统一服务支持,可以降低生态碎片化程度,增强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匹配效率,并提升整个生态系统的价值创造能力。
苹果App Store在中国的发展,也能说明一体化应用商店模式对开发者生态的积极作用。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产业经济系主任、反垄断与竞争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居恒于2024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在2019至2023年间,苹果AppStore生态系统在中国的规模增长超过百分之百,在中国促成的开发者营业额和销售额从2019年的1.65万亿元增长到了2023年的3.76万亿元。该数据至少可以说明,App Store并非仅通过佣金机制实现商业收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安全可信的分发环境、统一的交易基础设施、开发者工具和全球用户触达能力,促进了开发者生态的持续扩张。
域外对移动应用商店的监管措施
手机厂商应用商店模式逐渐引起了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近年来,欧盟、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围绕移动应用分发、侧载以及IAP规则加强监管,逐渐形成了“有所开放、有所限制”的监管路径。
比如,欧盟委员会依据《数字市场法》(DMA),认为苹果公司有义务允许开发者通过替代应用商店和网页分发应用,并与用户就平台外的优惠和交易进行沟通。
英国方面,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于2025年10月认定苹果在其移动生态方面具有“战略市场地位”(该认定本身并不等同于判定苹果存在违法行为),并考虑对其施加一定行为限制。2026年6月CMA就要求苹果允许开发者“引导用户至平台外交易”的监管措施开展咨询。
韩国则较早通过《电信事业法》修正案,禁止应用市场经营者强制开发者使用特定支付方式;在该制度要求下,苹果允许仅在韩国App Store分发的应用申请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但仍要求开发者提交单独的韩国版本并接受必要审核。
日本《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促进法》及其指南中规定,指定经营者不得通过不合理技术限制、合同条件或过高费用阻碍替代性应用商店或替代性支付服务的使用。
监管机构有自己的监管理念,而市场和用户则用手投票。ECIPE与EPPP在七个中东欧欧盟成员国开展的消费者调查显示,在苹果根据欧盟DMA允许用户从官方应用商店之外下载应用后,超过60%的受访苹果用户并未注意到这一变化;即使在注意到该变化的少数用户中,也有部分用户担忧官方应用商店之外的下载渠道可能带来恶意软件、低质量内容等安全风险。
上述事实表明,应用商店的一体化模式并非单纯的商业安排,而是集合了应用审核、恶意软件防范、支付安全、订阅管理、退款支持以及用户信任等多重功能。正如苹果在欧盟DMA合规说明中所言,一体化应用商店模式为用户和开发者提供的不只是支付处理,而且是包括安全交易、多设备恢复购买、订阅管理、欺诈防范和税务管理在内的一整套商业基础设施。
有研究也显示,侧载由于不受官方应用商店同等规则约束,可能带来更高的安全和隐私风险;例如一项关于侧载家长控制应用的研究发现,20个侧载样本中有一半缺乏隐私政策,3个以未加密方式传输敏感数据,8个被标记出潜在跟踪软件风险。
因此,即使相关监管措施创设了新的选项,但大部分消费者和开发者并未放弃一体化模式。用户和开发者是否真正采用替代方案,仍取决于其对安全、效率、信任和使用成本的综合判断;现有经验证据印证了用户对一体化生态模式的认可度依然稳固。
此外,侧载带来的危害往往难以被用户直接察觉。若用户从第三方应用商店或网页端下载了恶意应用,导致手机运行出现问题,用户可能无法意识到问题根源在于该应用,反而很可能将性能故障归咎于手机厂商。因此,这一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平台更有必要采取生态治理措施——这既是出于消费者保护的考量,也是采用一体化应用商店模式的手机厂商维护自身品牌声誉、从而与采用非一体化模式的厂商有效竞争的客观需要。
中国移动应用商店监管展望
手机应用商店是否需要“强制开放”的问题,令笔者想到了规制历史上著名的两个类似“强制开放”的例子。第一个是1982年美国强制拆散AT&T公司,把全国电话系统分成7家经营本地电话业务的地区电话公司和经营长途电话业务的缩小版AT&T,以加强长途电话市场的竞争。第二个是1996年美国通信法案(US Telecom Act)强制本地电话公司开放“解绑电话网路要素”(unbundled network elements),容许非实体网络的电信企业租赁本地电话公司网络要素并与后者进行竞争。这两个例子和本文讨论的手机应用商店“强制开放”问题存在相似性,本质都是绕过相关企业的经营要素以和相关企业竞争。
但这两个例子和本文核心问题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监管介入的经济学基础有很大不同。通信的例子基于原运营商全面垄断市场,处于反垄断经济学中“关键设施”地位,并受政府经济规制,享有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待遇。这和中国移动应用市场的竞争状况完全不同,即使份额较大的华为、苹果也仅各占中国移动手机市场20%左右市场份额。
相较于其他司法辖区,中国市场的竞争状况具有独特性;监管机构评估是否存在需要干预的市场失灵,恰恰应以中国本土的竞争状况为出发点,而不是以域外普遍的市场竞争状况为参考。
此外,回过头来看,美国电信历史上的两次重大规制政策均未完全实现政策制定者预设的竞争目标,尤其是其长期竞争效果备受争议。实证研究显示,拆散大AT&T后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和效率损失;1996年“解绑电话网路要素”若干年后电话行业反而集中度增加、竞争减少。
笔者同样担心,如果在中国针对手机应用商店采取类似措施,也将面临同样的命运。事实上,已经有相当实证证据说明,强制要求引入第三方应用商店、应用侧载、外部跳转支付等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佳,甚至导致降低消费者服务体验。以上文提到的欧洲市场为例,尽管相关监管机构强制应用商店“开放”,但真正选择替代方案的消费者与开发者并不多。例如本文所引调研表明,即使苹果按照欧盟DMA要求开放侧载,欧盟大部分用户并未注意到这一变动,并且有一部分用户质疑开放侧载可能带来安全问题。这一事实表明,大量消费者依然更看重一体化模式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更为根本的是,由于中国消费者能够在不同手机厂商与操作系统之间自由转换,若某一手机厂商降低应用商店体验或收取过高费用,其设备销量就会流向竞争对手。因此,应用商店对生态政策本就受到强有力的竞争约束,无需监管介入。
中国的应用商店市场在厂商集中度、操作系统多样性(安卓、iOS、鸿蒙)、消费者多平台使用习惯与低品牌忠诚度、本土开发者生态以及应用商店数量等方面和欧洲市场存在巨大差异。在相关监管实践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情形下,加之中国存在完全不同的市场基础,笔者建议应慎重看待简单移植欧洲等地区监管制度的提议,这方面的监管推进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讨论。
当然,如前文所述,除了反垄断经济学的考量,可能更重要的还涉及技术问题。中国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防欺诈等具有更高要求,应用商店是网络安全的一道防线,一体化审核是防范恶意应用、电信诈骗、数据泄露的核心手段,强制开放将大幅降低安全管控能力。对一体化应用商店的过度监管,更涉及鸿蒙这一好不容易发展起来的国产操作系统的未来发展。一体化的鸿蒙系统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过早的监管干预可能阻碍其发展。
总之,目前中国手机应用商店市场并未出现明显的市场失灵,没必要一味强调引进欧洲等地区的监管制度。这些呼声和主张缺乏反垄断经济学基础,还应当考虑到,强迫应用商店开放侧载与IAP可能降低平台在安全与生态治理方面的投资动力,而消费者未必会实际使用这些新增“选项”,反而减少偏爱一体化模式消费者的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在中国推行类似监管措施的益处不大。
(作者龚炯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晓倩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博士研究生;编辑:朱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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