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收290万元罚单;盛银消金贷款利率上限降至20%以内;72款移动应用违规,民生银行等被点名|金融科技周报

来源 | 《财经》新媒体 整理 | 《财经》新媒体研究员 王柏匀 编辑 | 蒋诗舟  

2026年07月17日 14:47  

本文2747字,约4分钟

7月10日——7月16日

行业要闻

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及其辖属支行被罚290万元;青岛银行被罚20.33万元

7月10日至7月16日,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39张银行罚单。

其中,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及下辖支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尽职、未落实授信条件开立国内信用证、授信调查审查不审慎、运营管理不力、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存单质押业务、核保核签不审慎、印章核验不审慎”被江苏金融监管局处罚: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罚款235万元,对南京溧水支行罚款250万元,对南京江宁竹山路小微支行罚款40万元,对南京莫愁湖支行罚款30万元。

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及其辖属支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贷款管理不到位”被四川金融监管局处罚: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被罚155万元,光大银行成都三洞桥支行被罚35万元,光大银行成都蜀汉路支行被罚100万元,合计罚款290万元。

在39张罚单中,还有一张百万级罚单:平安银行贵阳分行因“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信贷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违规单户转让个人抵押不良贷款”被贵州金融监管局罚款150万元。

此外,青岛银行因“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被央行青岛市分行处罚款20.33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北京分公司被罚31万元;中国人寿财险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被罚23万元

7月10日至7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27张保险罚单。

其中,有7张罚单的处罚事由涉及虚构或虚列费用:

阳光人寿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因“虚列手续费及佣金”被信阳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4万元。

大家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潢川营销服务部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信阳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0万元。

太平财产保险淮滨支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信阳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4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因“虚列费用、理赔内控管理不到位”被北京金融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辽阳市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跨省承保雇主责任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等”被辽阳金融监管分局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丽水中心支公司因“未严格执行备案的保险费率;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被丽水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8万元。

另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诚泰财产保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被运城金融监管分局责令改正,并分别罚款21万元与17万元。

陕西三家融资担保公司被罚

7月8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连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陕西航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杰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陕西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其中,陕西航卓因“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被罚款19万元;陕西杰益与陕西汇德则因“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年度审计报告”,分别被处以25万元和35万元的罚款。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支付机构摩宝科技被罚没合计约2942.9万元

7月15日,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宝科技”)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央行四川省分行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约806.4万元,罚款2136.5万元,罚没合计约2942.9万元。
至此,年内已有7家支付机构收到处罚金额达千万级的罚单,分别为银盛支付、开联通支付、寻汇支付、易票联支付、汇潮支付、瀚银科技、摩宝科技。 

公司聚焦

盛银消金贷款利率上限降至20%以内

近日,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App端及微信小程序同步更新了贷款产品利率区间:综合年化利率(单利)区间由原来的10.80%—23.76%,变更为10.80%—19.98%。

72款移动应用违规,民生银行等被点名

7月9日,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通报,经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检测,72款移动应用存在一项或者多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

其中巨头租机、租机猩等租机类移动应用因“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隐私政策难以访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未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等”被通报。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银行企业账户e+》(微信小程序)涉及五项违规,包括未在征得用户同意后才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投诉、举报未在承诺时限内受理并处理;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收集未成年人信息未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未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等。

监管动态

金融监管总局发新规,三类情形被列入“严重失信”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

这三类情形包括: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据介绍,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同时,坚持保障权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对当事人的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等救济机制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充分保障当事人事前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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