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民事裁定引发关注,被称为“最贵公职人员离婚案”。
两位年逾七旬的退休人员,在离婚16年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上法庭打官司,要求起诉分割双方共同财产9870万元。但在庭审中,两方又互相披露对方另有其他财产信息。
这本是一起民事诉讼,审理此案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普陀区法院”)审查后认为,两人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两人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6月5日,《财经》分别联系双方的代理律师。对于该案的后续及最新情况,两方律师均表示不便透露更多信息,但均声称网传相关信息与事实有出入。
另据《财经》了解,除此案外,两人另有其他经济纠纷,并多次提起诉讼。
离婚16年后,起诉分割近亿元财产
这份离婚后财产纠纷裁定文书显示,该案2023年9月由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作出裁定,2024年2月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案涉双方如今是一对年逾七旬的退休公职老人,两人在2007年时已协议离婚。2023年5月,王某将前妻张某起诉至上海普陀区法院。王某诉称,两人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起诉要求分割两人名下14处不动产,案件诉争的财产达9870万元。
这并不是王某就离婚后财产纠纷第一次起诉。在此之前,王某曾在其户籍地江苏徐州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当时诉请的案件标的为1.4亿元,但当地法院以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市普陀区为由,裁定案件移送给上海普陀区法院。2022年7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案件所涉标的巨大,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该院指定案件仍由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但开庭审理后,王某申请撤诉,2022年12月被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2023年,王某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随后,上海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王某表示,除该案所涉财产外,离婚时及离婚后前妻张某还取得了一些财产:王某的同事归还给张某的1000万元;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该案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张某个人名下;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1997年至2007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张某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另外,王某表示张某曾称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张某则表示,在离婚时王某取得的财产也另有一些:这些财产包括在河南省郑州市和北京市原宣武区各有一处房屋,案外人吴某的400万元债权,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万余元,信托基金201万余元、250万港元。另外,张某称,王某名下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王某股票账户中转出。
另外,王某表示其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退休,级别为副厅级。张某原来是某某局民警,2005年至2006年期间调到某某局工作,调到上海后被告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涉嫌犯罪,移送相关部门
2023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和张某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该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据此,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6月5日,《财经》分别联系该案中双方的代理律师。两方均表示,网传相关信息与事实有出入,但并未透露是哪些信息与事实有出入。对于该案的后续及最新情况,两方律师均表示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此前,两人另有经济纠葛
据《财经》了解,在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诉讼之前,两人缠讼已久。
在江苏省徐州市、河北省、上海市,两人曾发起多次诉讼。梳理相关诉讼,早在2018年,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张某起诉秦皇岛汇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汇聚新能源公司”)、第三人王某。张某诉称,两人离婚后,2015年初王某与她口头商定,由张某实际出资734.5万元成为汇聚新能源公司的股东,王某只是相应投资的名义股东。张某分三笔向汇聚新能源公司账户转款734.5万元。随后,张某在向该公司主张享受股东权益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确认其是股东。庭审中,汇聚新能源公司表示,734.5万元是王某的投资款,对实际由张某出资的事实毫不知情。王某则表示,没有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认可张某是实际出资人。最终,张某的诉求被驳回。
6月5日,《财经》致电汇聚新能源公司未果。
针对734.5万元的纠纷,2019年12月,张某在徐州市发起诉讼,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王某和2011年再婚的妻子黄某。张某诉称,关于734.5万元代为王某出资一事,张某曾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主张此前被法院认定不能成立,因王某声称734.5万元是两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张某起诉王某和现任妻子返还这笔款项及相应利息。
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王某表示,两人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仍有张某持有,因此这笔涉案的734.5万元,系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王某辩称,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离婚后由王某实际控制交由张某管理的财产及产生的孳息,数额都远大于734.5万元,因此张某的出资行为,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请求法庭驳回张某的诉求。2020年,徐州当地法院以两人之间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未分割,该案不符合不当得利为由,驳回张某的诉求。
在上海市,2019年张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前夫王某,但不久张某申请撤诉,被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江苏徐州市,张某还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王某,该案判决后因王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张某在2021年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972万余元。据相关执行裁定文书显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对王某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2.5万余元,其中22.4万余元已发放至申请人账户,1310.28元缴纳执行费。此前的2019年12月查封的一处上海房产,因系案外人黄某名下,本次执行程序暂不予以处置。2021年10月公示冻结的王某持有的秦皇岛汇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618.75万元及相关收益,因疫情原因,本次执行程序暂不予以处置。除此之外,该执行裁定显示,经查,“王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16.73.217.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