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返佣”罚单频发,常态监管下“潜规则”还能持续多久?

来源 | 《财经》新媒体 作者 | 《财经》新媒体研究员 王柏匀 编辑 | 蒋诗舟  

2026年06月02日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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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行业,“返佣”长期被视为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规行为之一。

据《财经》新媒体统计,2026年5月,有18张保险罚单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涉及“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处罚金额从数万元到近百万元不等,覆盖多家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多家保险公司被罚

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云浮市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被云浮金融监管分局罚款79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吉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哈尔滨市分公司营业部也因类似违规行为,分别被罚款6万元和11万元。

此外,太平人寿保险江西分公司及相关分支机构因“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江西金融监管局合计罚款93万元。其中,太平人寿保险江西分公司被罚48万元,太平人寿保险南昌中心支公司被罚15万元,太平人寿保险上饶中心支公司被罚20万元,太平人寿保险玉山支公司被罚10万元,太平人寿保险永丰支公司被罚10万元。

返佣3万元即判刑?

罚单密集落下的同时,一则“返佣累计3万元就会被判刑”的消息在保险业内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对此,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亮律师表示,该传言源于今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从6万元降到了3万元。但他强调:“这个数字只是立案门槛,并非‘累计返佣满3万自动触发判刑’的开关。刑事定罪要同时满足主体身份、职务关联、权钱交易三个要件。”

在许亮看来,当前“返佣”概念被泛化,代理人给客户、公司给渠道、渠道给关键人的利益输送都被统称为“返佣”,但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在其经手的案件中,真正构成犯罪的返佣,通常对象是企业客户的采购负责人或招标经办人,时机是在投标前或续保谈判中,目的是请对方在采购决策中给予关照——这类情形下,3万元确实可立案。

“而代理人向个人客户返佣、公司向渠道返点,即便金额超过3万元,通常只触及行政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警告、罚款、吊销执照,严重者可终身禁业。”

“潜规则”背后

许亮称,在实际展业过程中,“返佣”被默认为保险行业“潜规则”。部分保险公司在合规培训时照本宣科,但实际默许渠道返点。“若真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就会推代理人背锅,代理人推‘行业惯例’脱责。”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认为,返佣问题的背后是部分险种佣金率偏高,如人身险和长期储蓄类产品,首年保费佣金比例甚至可达保费的30%。为完成业绩考核或争夺客户,部分从业者主动提出返现、送购物卡、赠送高额实物礼品等超出合同约定的利益。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处罚“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是保险监管的常态行为,也是《保险法》的明确要求。类似处罚案例长期被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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