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未兑现,最高法再审改判民营企业获赔841万元

来源 | 《财经》杂志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苏琦  

2026年05月22日 10:54  

本文1819字,约3分钟

最高法再审认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不兑现,民营企业和行政机关就此打行政官司,能赢吗?

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称“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一起案件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

这起行政案件再审时,最高法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条款进行裁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获得行政补偿权利,助推诚信政府建设。

这起案件的缘起发生在2010年7月,当时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一份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

2012年4月,这家房地产公司和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市政府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因为市政府未履行会议纪要允诺的补偿义务,这家房地产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获赔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

随后,该案历经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这家房地产公司的诉求。二审宣判后,这家房地产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认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该案中,某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作出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值得充分肯定。但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这一内容,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某市政府未能从更好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进一步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房地产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因此,最高法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担案涉1682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万元。

这是最高法依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的首个行政案件判决。发改委、最高法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是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充分体现法院以司法审判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专注于拆迁、行政诉讼等领域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才亮对《财经》表示,此案彰显了最高法院助推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公平诚信营商环境。

王才亮表示,近年来,因为营商环境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一些行政争议,其中地方政府方面是否信守招商引资时的行政允诺所‌引发的行政争议是比较典型的一类。在实践中一些行政允诺的事项不会写在招商引资的合同里,但是行政机关会通过会议纪要等文件形式作出承诺,这实际上应视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没有重视行政允诺的意义,导致分歧和行政争议的产生,这又进而影响当地民营企业家对营商环境的期待和评价。

对于这类因行政允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王才亮认为,司法审查的重点‌首先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行政允诺,其次审查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第七十条的规定强化政府诚信,明确政府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以换届、机构调整、政策变化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公共利益改变承诺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补偿。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相关部门通过这个案例的释法作用,进一步推动构建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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