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一方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经济自主权,迫使其恐惧、自卑、无助,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公开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拓宽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
2026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最高法在全面梳理司法实践难点堵点问题基础上,筛选出一批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拓宽家庭暴力认定范围,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护网”。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三是一起经济控制型家暴案。在这起案例中,陈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陈某妹妹为陈某垫付了入院期间相关费用。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以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通过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等方式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责令刘某支付陈某因本次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裁定书送达后,为彻底解决经济实力不对等这一根本问题,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属地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及陈某身体条件,为陈某制定相关岗位长期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最高法表示,在这起案件中,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经济自主权,迫使其恐惧、自卑、无助,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在该案中,法院不仅明确认定此种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通过帮扶就业,从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摆脱经济控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为破解经济控制型家暴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
长期从事女性权益保障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对《财经》解释,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022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在地方性法规层面,2022年3月起实施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进一步细化家暴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明确表示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吕孝权表示,在实践中因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层面,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采取列举式表述,如何理解“等侵害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执法和司法人员,停留在传统意义上家暴的认定范围,认为行为暴力和精神暴力属于家暴,而将经济控制型的家暴排除在家暴认定的范畴之内。因此,此次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的形式,进一步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拓宽家庭暴力认定范围,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示范价值,同时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另外,最高法不定时发布涉及反家暴的典型案例,这也说明最高法及有关部门对反家暴的重视,推动家庭暴力“零容忍”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
经济控制型的家暴是否常见?对此,吕孝权指出,在实践中,当事人还往往将家暴聚焦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暴力和精神暴力,诸如身体暴力、经常性谩骂和恐吓、散布隐私等,对于经济控制,“一些当事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但随着律师进一步询问案情,比如家庭财产收支状况、共同财产的知情权等,就会知晓更多的家庭细节和可能的家庭暴力,“性暴力,一般当事人羞于启齿,但不代表没有性暴力因素存在”。因此,吕孝权认为,通过发布反家暴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打破对家暴的传统认知和常见误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持续深化反家庭暴力司法实践。
此外,典型案例中还有两起案例涉及精神暴力。其中一个案例中,加害人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另一起案件中,加害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这两起案件均被认定为精神暴力形式的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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