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冲刺科创板“具身智能第一股”的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宇树科技”)在应对专利狙击战中迎来又一重要转折。
《财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查询获悉,不断向宇树科技发起专利诉讼的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下称“露韦美公司”),其发起诉讼使用的专利被国知局于3月23日宣告全部无效。其原因是这项名为“一种电子狗”、专利号为201610396363.0的发明专利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露韦美公司的“一种电子狗”专利被宣告无效。来源:国知局官网
自2025年7月以来,露韦美公司依据“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连续起诉宇树科技旗下多款热销的机器狗产品(Go2机器狗、A2机器狗、Go2 pro机器狗等)侵权。目前,仍有多起案件正在审理或待立案阶段。
作为反击,宇树科技一方面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的反赔诉讼,另一方面向国知局就涉案专利权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详见:IPO前夕遭遇“恶意诉讼”, 宇树科技发起反击)。
如果国知局作出的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生效,则意味着,露韦美公司不能再以这一专利向宇树科技发起诉讼。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如果对无效决定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露韦美公司并不打算偃旗息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建军对《财经》表示,打算在两个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他还将继续推进此前涉及该专利的三个已立案的诉讼进展。周建军是前述 “一种电子狗”专利的发明人。据他透露,他还将使用另持有的四个机器人发明专利,向宇树科技旗下的机器人产品发起诉讼。
宇树科技的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小良认为,即便周建军起诉国知局的决定,但由于相关的行政诉讼可能持续较长时间才能迎来终审结果,所以在短期内,露韦美公司很难就“一种电子狗”专利再对宇树科技发起新的诉讼。
截至发稿前,宇树科技相关负责人未对目前的事件进展置评。
“专利无效”意味着什么?
在专利诉讼过程中,涉案专利被认定为无效往往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
国知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显示,合议组于2026年3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后认为,由于周建军持有的“一种电子狗”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要求,于是决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此决定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自2025年7月起,露韦美公司就“一种电子狗”专利,向宇树科技发起了一系列侵权诉讼。
2025年7月10日,露韦美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主张,宇树科技旗下热销的“Go2机器狗”侵犯了前述专利权,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2025年9月26日,杭州中院驳回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宇树科技上市关键期遇专利诉讼,法院一审判其并未侵权)。因不服该一审判决,露韦美公司提起上诉。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驳回露韦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详见:食品公司起诉宇树科技索赔8000万元,最高法院谴责原告“精心算计”)。
同期,露韦美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另一诉讼,这次的目标是宇树科技旗下的“A2机器狗”产品,称该产品也侵害了“一种电子狗”的专利权,杭州中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宇树科技很快展开了反击,以露韦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诉。
杭州中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并于2026年2月4日出具判决,认定露韦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不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还要求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周建军随后将涉及“Go2机器狗”的第一起案件提起再审;也已就杭州中院的第二份涉及A2机器狗产品的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月20日,宇树科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科创板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还披露,2026 年1月,露韦美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第三起诉讼,请求判令宇树科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一种电子狗”专利权的宇树机器狗“Go2 pro”系列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等。据周建军透露,该案将于4月初开庭。
除了以上三起已经正式立案的案件,周建军表示,他同期还以同一专利就宇树多款产品持续发起五六起诉讼,但均未正式立案。陈小良认为,国知局的专利无效决定能有效阻击周建军提及的其他“五六起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进一步对《财经》表示,国知局的专利无效决定,意味着双方围绕“一种电子狗”的专利纠纷迎来重要转折。
她解释说,由于国知局的决定尚未正式生效,且之前一审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此前的诉讼大概率仍会继续审理。但新立案的诉讼,法院可能会基于“一种电子狗”的专利不稳定,起诉依据存疑,裁定驳回露韦美公司的起诉。尚未立案的,法院也会决定暂不受理。但在同时,法院也会说明,如果涉案专利经过露韦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并最终被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该公司仍然有权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宇树上市会受到影响吗?
外界关注的重点在于,这场专利纠纷,是否会影响宇树科技的上市进程。
3月20日,宇树科技披露,拟在科创板公开发行新股不低于4044.64万股,新股发行比例不低于10%,募集资金42.02亿元。
通常而言,企业的上市申请若通过审议(又称“过会”),意味着监管机构认可其合规性和投资价值。有熟悉该进程的券商投行人士向《财经》表示,在宇树“过会”过程中,下一步的上市委会议最为关键,大约要在数月后。

宇树科技上市进程。图源:上交所官网
包括宋健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充分理解露韦美公司诉宇树科技系列案件的实质,就应该知道,相关案件应不会影响宇树科技的融资进程。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业内人士介绍,即便在上市关键时期遭遇来自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且诉讼仍未完结,企业也可能通过合理应对,达成“带诉”过会,最终顺利上市。
2019年,中国两大MEMS传感器巨头——歌尔股份与敏芯股份发生专利权权属纠纷。同年7月,歌尔股份向敏芯股份发起了首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后者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和设备,以及赔偿1000万元。
当时,正值敏芯股份上市关键时期,该公司于2019年11月提交IPO申请。
2020年6月2日,敏芯股份发布公告称,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而此时敏芯股份与歌尔股份的专利侵权诉讼还未结束。
敏芯股份的一系列举措为过会奠定了基础。敏芯股份表示,目前涉及的侵权诉讼及权属诉讼均不涉及该公司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对财务报表与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构成侵权,专利败诉可能性非常低。敏芯股份表示,即使败诉,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影响很小,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此外,敏芯股份在其招股书中表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的应诉及相关应对措施;若披露的诉讼最后形成对公司不利结果,则其本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并向公司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避免公司和公司上市后的未来公众股东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最终,2020年8月,敏芯股份在科创板顺利上市,敏芯股份在相关诉讼中也逐步占据主动,甚至其中一件专利还被判定归属敏芯股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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