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涉食品安全、网络平台经营等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2026年03月15日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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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15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行为引领和裁判指引作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护航消费、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生动实践。案例体现以下方面工作重点:

一是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消费是最基本的消费。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努力以法治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案例5中,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二是规范网络平台经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使得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公众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人民法院聚焦网络消费领域的典型性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加强规制,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健康向善。案例1中,某视频平台经营者采取视频会员自动续费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在自动续费日期前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视频平台经营者完善自动续费经营模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杜绝“无感续费”激励消费者放心消费。

三是聚焦新兴领域突出问题。随着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愿意为“省心”或“情绪价值”买单,实践中在线预订模式和“颜值经济”“宠物经济”形态日益常见。比如,在出游前的较早时间就预订客房,但因行程受阻等原因导致需要取消预订时,消费者有时面临较为严苛的取消条件。案例2中,对于消费者在预订成功后较短时间内即取消预订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合同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并综合考量某客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费金额,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利益,有利于促进在线预订模式的持续完善和优化。再比如,随着公众对美的追求不断提升,医疗美容消费愈发火热。但部分经营者未取得资质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身心健康带来极大风险隐患。案例4中,人民法院明确美容医疗机构须经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许可后才能开展执业活动,判令无资质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推动医疗美容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和健康规范发展。又比如,宠物消费方兴未艾,有的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进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例6中,经营者提供虚假的宠物品种证书、虚构品种信息欺骗消费者,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打造诚信有序的宠物消费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宠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护育老年人消费信心。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是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促进“银发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身体健康的关切,夸大产品和服务功效,诱导老年人付费购买,既会损害老年人财产利益,又会抑制老年人消费信心。案例3中,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希望治愈其慢性病的诉求,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诱使老年人消费。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支持老年人消费者退一赔三请求,有力打击“坑老”“骗老”行为,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有效激活消费新动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自动续费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谢某诉某视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消费者超过“限时”退订客房的,应当综合经营者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鲁某诉某客栈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3:经营者虚假宣传理疗产品功能,应当退一赔三——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4:经营者谎称有资质提供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张某诉某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5: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于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信息构成欺诈——高某诉某宠物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经营者被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鉴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最高法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聚焦新兴领域突出问题。随着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愿意为“省心”或“情绪价值”买单,实践中在线预订模式和“颜值经济”“宠物经济”形态愈益普遍。比如,在出游前的较早时间就预订客房,但因行程受阻等原因导致需要取消预订时,消费者有时面临较为严苛的取消条件,那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呢?

案例二:消费者超过“限时”退订客房遭拒 法院判决商家退款

基本案情

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的三天两晚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即在线申请退订客房并申请全额退款。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某客栈在线接单,向鲁某收取费用,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案涉“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条款虽在订单首页作出提示,但本案中,鲁某因未能成功购买至目的地车票,在预订酒店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此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因此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则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本案应以某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最终判决: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宠物消费方兴未艾,有的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进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经营者提供虚假的宠物品种证书、虚构品种信息欺骗消费者,最终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三:纯种犬证书系伪造 法院判商家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基本案情

高某经与某宠物公司沟通,确认购买一只纯种健康博美犬,并需提供犬只的品种证书。高某支付了8千余元价款。收到犬只4日后,高某将该犬送宠物医院检查,发现该犬存在髌骨脱位、上下颌咬合不全、鼻泪管阻塞等问题。某宠物公司提供的品种证书系伪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犬系纯种博美犬。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宠物公司退还8千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宠物品种对于其市场价值具有重大影响,宠物品种证书是证明宠物品种真实性的重要凭证,是高某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的重要考量因素。某宠物公司承诺销售附品种证书的纯种健康博美犬,但实际提供的证书虚假,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而且,高某收到宠物后,短期内即发现存在多种健康问题,与某宠物公司作出的承诺严重不符。某宠物公司对宠物品种信息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某宠物公司向高某退还购买款8千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案例4

经营者谎称有资质提供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张某诉某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化妆品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张某在该店多次接受瘦脸针注射、隆鼻、面部填充等医疗美容服务,共计花费5万余元。期间,张某出现鼻部、面部长结节,表皮色素沉着和红斑等症状。该店经营人员谎称该店具有医疗美容资质且产品合规,症状系张某自身体质导致,承诺可进行修复。经多次修复状况未见好转,张某遂前往医院采取手术等方式治疗。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化妆品店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为满足提升个人形象的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本案中,某化妆品店未经登记注册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店在明知无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仍为张某多次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医美服务,且在张某提出质疑时隐瞒事实、虚假承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最终判决:某化妆品店向张某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公众审美提升,“颜值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实践中,存在部分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现象,损害爱美人士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判决判令无医疗美容资质的违法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剑指违法乱象,警示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守护消费者爱美之心。

案例5

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于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鉴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公众对体重管理需求的提升,减肥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有的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本案判决判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减肥食品的违法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本案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当从正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同时也要注意食品成分是否合法安全。

案例6

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信息构成欺诈——高某诉某宠物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某经与某宠物公司沟通,确认购买一只纯种健康博美犬,并需提供犬只的品种证书。高某支付了8000余元价款。收到犬只四日后,高某将该犬送宠物医院检查,发现该犬存在髌骨脱位、上下颌咬合不全、鼻泪管阻塞等问题。某宠物公司提供的品种证书系伪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犬系纯种博美犬。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宠物公司退还8000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宠物品种对于其市场价值具有重大影响,宠物品种证书是证明宠物品种真实性的重要凭证,是高某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的重要考量因素。某宠物公司承诺销售附品种证书的纯种健康博美犬,但实际提供的证书虚假,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而且,高某收到宠物后,短期内即发现存在多种健康问题,与某宠物公司作出的承诺严重不符。某宠物公司对宠物品种信息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某宠物公司向高某退还购买款8000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宠物经济”快速发展,宠物购买、饲养等相关消费持续增长,宠物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人们在购买宠物时对宠物品种有不同的偏好,宠物品种是影响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部分经营者以“品种纯正”为突出宣传要素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常因“货不对板”而引发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对宠物品种信息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有力维护宠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宠物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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