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等八部门将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相关风险。
八部门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同时,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2月6日晚间,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称,近日,央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定性,明确了监管要求,并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
对于虚拟货币,《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在监管要求方面,《通知》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同时,《通知》强调,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对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通知》明确定性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监管方面,《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对于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通知》要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下述两类业务:
对于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对金融、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了一些具体工作措施,其中包括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通知》明确,中央部门层面,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就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强化属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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