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核心政策落地

来源 | 《财经》杂志 作者 | 郭文芹 编辑 | 王延春  

2026年01月23日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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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法律层面建立核心政策落地备案制,对已明确且具体化的政策,经海南省向中央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对明确方向但尚未细化的政策,支持海南省在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并经备案后在全岛实施

2025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汇报时强调,“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战略目标,就是要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并要求“锚定这个战略目标不动摇”。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突破。七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从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战略决策;到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再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施行。在中国改革开放47周年纪念日当天封关,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和信心,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又一重大标志性事件。

封关运作是海南改革发展历史的重大标志性事件。海南是中国最年轻的省份、最大的经济特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7年来上上下下孜孜不倦的追求。全岛封关运作,海南从最大经济特区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港,迎来千载难逢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封关运作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新起点。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清单由“正面+负面”向“负面清单”过渡,投资制度将由“极简审批”向“标准制+承诺制”过渡,服务贸易制度将由减少限制措施向“既准入又准营”过渡,这将为促进国内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商品要素双向流动等提供重要动力;税收将由以“免征”为主要方式的差异化政策向“低税率、简税制”为特征的普惠制转变。

把握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战略背景

百年变局下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增强。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势头增强,全球自由贸易动能明显减弱。2021年-2024年,全球货物贸易年均增长2.8%,仅为2016年-2024年整体增速的54%;预计2025年,全球货物贸易增长2.4%,远低于2019年前的水平。与此同时,以自由贸易为主线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区域自由贸易成为主要选项。例如,2023年,美洲区域内贸易额占比达到50%,亚洲达到60%,欧洲达到70%。值得关注的是,在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以东盟为主体的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为突出亮点。近两年来,RCEP区域内出口货物中的45%以上流向成员市场,较2020年提升近9个百分点;区域内进口货物占比接近54%,较2020年提高12.1个百分点。

中国在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国“具备主动运筹国际空间、塑造外部环境的诸多有利因素”。这个战略依托主要是中国大市场。例如,中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接近30%;2020年-2024年,在全球消费市场增长乏力的背景下,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5.5%。2024年,中国最终消费占全球消费比重约为13.0%。初步估算,若中国最终消费占全球的比重达到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的比重,将新增不少于10万亿美元的消费市场。

百年变局下东盟的战略地位大幅提升。一方面,东盟是全球经济活力最强的地区之一。2018年-2024年,东盟GDP(区域生产总值)从2.94万亿美元提高到3.8万亿美元,年均增速约4.8%,高于世界平均水平(4.1%)。预计到2030年,东盟将成为仅次于美国、中国、欧盟的全球第四大经济体。一方面,在全球地缘政治、地缘经济格局变化下,东盟成为大国战略布局的重点。例如,《2025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明确指出,亚洲是大国争夺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战场;欧盟将东盟视为在该地区实现对外政策目标的战略抓手和战略合作伙伴。

在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中发挥枢纽作用

成为中国-东盟全面战略合作的重要基地。第一,成为经贸合作的重要基地。2023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中,经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占比8.5%。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要引领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发展,并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方面发挥重要基地的特殊作用。第二,成为人文交流的重要基地。海外琼籍华侨华人约有390万人,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国家。海南在与东盟人文交流中具有突出优势。第三,成为特色产业合作的重要基地。海南在热带农业、绿色经济、医疗健康、海洋经济等领域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

成为中国与以东盟为主体的RCEP大市场的连接点。海南地处RCEP中心位置。从海南出发,4小时飞行时间可以覆盖亚洲21个国家和地区、约47%的全球人口、全世界约30%的国内生产总值。2024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贸易中,40%的贸易流向RCEP区域;对外直接投资中,50%流向RCEP区域。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与RCEP零关税政策的叠加效应,拓展海南与RCEP其他成员国货物贸易空间;更加重视与RCEP其他成员市场规则和服务体系的衔接互认,推动商品和服务市场的全面融合。同时,加快推进RCEP规则先行落地,充分发挥自主开放的灵活性、主动性,同RCEP成员国开展更高水平的双边、区域合作,成为RCEP转型升级引领区。

成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共同大市场的战略平台。每年有50余万艘次商船通过南海,全球货物贸易40%左右经过南海及其周边海峡。中国、东盟对外贸易中分别有94%、60%以上通过海运实现。在域外大国干扰、南海形势更加复杂多变的背景下,迫切需要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平台,走出一条“合作引领治理”的新路子。受权管辖南海20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需要以服务共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为目标,深化与东盟在渔业产业链、邮轮旅游、海洋新能源等方面的合作,使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中国与东盟海洋产业对接、海洋绿色发展、海上安全合作、海洋人文交流的服务保障基地与战略平台。

加强同粤港澳大湾区联动发展

在“联动发展”中合作打造中国与东盟全面战略合作的重要枢纽。2023年,海南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0.87∶1)与广东2021年的水平(4.43∶1)存在较大差距。初步估算,若海南农产品加工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广东2021年的水平,将新增近50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产值。

合作开展面向东盟的产业布局。支持广东与海南开展邮轮旅游合作,联合开发面向东盟的邮轮旅游产品;合作建立面向东盟的热带农产品采购、加工、交易基地;支持广东农业龙头企业将进口、加工、保鲜、包装、研发等业务布局在海南。

以“不求所有、不求所在、只求所得”建立“飞地园区”。例如,支持港湾企业在海南设立数字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主题的“飞地”,或委托香港、广东优质企业运营海南重点园区。

制定精简透明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服务贸易是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突出特点。2021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全国首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2018年-2024年,海南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20.8%,比同期全国平均水平高14.6个百分点;2024年,海南服务贸易额占外贸总额的比重为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

制定实施10项左右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70项)自2021年实施以来,始终未更新。2024年3月,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发布,限制措施(68项)少于海南自由贸易港。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新加坡实施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含金融)措施最多,为43项;最少的为新西兰仅6项。为此,建议缩减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争取到2030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10项左右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形成“准入即准营”的服务贸易境内规制。在告知、资格要求、技术标准、透明度、监管一致性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影响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国内规制。

推动金融、数据、人才等制度型开放

实现金融开放的重要突破。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赋予其更大资金自由便利进出额度,如提升“跨二线”流入规模、流入杠杆率;支持银行实现自动化识别处理,实现EF账户与境外(跨一线)无延迟收付,保障企业实现全球资金实时调拨。

建立数据跨境进出安全有序的制度体系。细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建立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的绿色通道;在与国内互联网物理隔离的条件下,逐步实现海南互联网无屏蔽访问,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人员、企业经实名备案后自由查阅访问国外数据库、网站等。

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机制。实施更大范围的人才资格单向认可制度,在旅游、医疗、健康、金融、教育等领域,允许取得发达国家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海南经备案审核后直接开展相关经营与业务活动;以建立多种类型的平台为主体吸引海内外人才。

推进重点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国际对接

实行“竞争中性”原则。修订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明确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竞争中性”监管原则;明确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制定差异化的准入程序,确保内外资企业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对待。

按照竞争中性原则规制国有企业行为。建议对照CAI(《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涵盖实体”的定义,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国有企业规制的外延,并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建立部分国企竞争中性监管豁免制度。

全面试点环境保护规则。例如,建立绿色产品和服务分类与统计体系;在此基础上,参照CPTPP、欧盟等做法,建立有约束力的绿色产品信息披露机制,构建低碳贸易投资标准体系和绿色认证体系。同时,在碳关税、碳市场等领域做出超越CPTPP环境规则的探索。

加紧推进核心政策落地

落实并持续优化“零关税”清单。立足“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目标要求,参考国际成熟自由贸易港的一般做法,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对除个别商品外的其他所有在海南本地消费的商品、本地自用的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原材料等全面实行“零关税”。

明显提升两个15%所得税政策实施成效。就企业所得税而言,需要尽快突破鼓励类产业等限制,实现普惠制。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个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收入实行3%、10%、15%的累进税率。

尽快研究出台简税制方案。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尽快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的要求,确定销售税等相关税种的税率;加强与中央部委协调,探索解决简税制后税制差异带来的衔接问题,确保与内外经济联系顺畅。

深入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形成核心政策全面落地的法治保障。严格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明确的政策,并形成核心政策加快落地的法治保障。例如,从法律层面建立核心政策落地备案制,对已明确且具体化的政策,经海南省向中央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对明确方向但尚未细化的政策,支持海南省在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并经备案后在全岛实施。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依据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八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的要求,加快构建“经济高度开放、行政高效运转”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殊行政体制安排,并适时推进海南行政区划调整,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同时,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54条“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国际仲裁为重点加快推进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司法体制和统一高效的行政体制相融合。

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例如,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九条“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等条款,围绕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领域,在不违背上位法核心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灵活变通,实现更多领域的改革突破。同时,争取全国人大支持,以清单形式尽快明确“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领域范围。

(作者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副院长;编辑:王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