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求意见到正式落地,公募销售新规的“变与不变”

来源 | 《财经》新媒体 作者 | 蒋金丽 编辑 | 蒋诗舟  

2026年01月04日 16:46  

本文3425字,约5分钟

从“管理费用→交易费用→销售费用”,公募费率三阶段改革迎来收官。

2025年最后一天,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6章29条,主要内容包含六个方面:

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切实降低投资者成本。

二是简化赎回费收费安排,明确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三是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鼓励长期持有。

四是设置差异化的客户维护费支付比例上限,鼓励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

五是强化基金销售费用规范,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于投资者,要求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

六是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

从2025年9月5日下发征求意见稿,到正式推出《规定》,历时近4个月。证监会表示,逐条研究反馈意见,认真吸收采纳,并对《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正式稿的六处改动

可以看到,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有六处明显改动。

一是认(申)购费的收取更为细化。

征求意见稿制定的认(申)购费收取标准,是以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作为划分,分别设置了0.8%、0.5%、0.3%的最高费率。

而正式稿进一步细分为“主动偏股型基金、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三档,各档费率保持不变。

变化在于,混合型基金中的偏股混合型基金从第二档升至第一档,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基金从第一档降至第三档。

Wind数据显示,此前各类基金在认(申)购费的收取上,主动偏股型、其他混合型的费率最高为1.5%,指数型费率最高为1.2%,债券型费率最高为1%。

二是赎回费的收取进行了分类优化。

在征求意见稿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FOF采取了统一的赎回费下限标准,即“小于7日:1.5%,7-30日:1%,30日-6个月:0.5%”。

这一条曾引发热议。此前公募债基普遍实行持有7天或30天即免赎回费的机制,实际短期赎回费率通常低于0.2%。业内担忧,若不再区分基金类型,统一要求持有满6个月方可免除赎回费,大幅延长资金锁定周期,将影响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对公募债券型基金的配置。

正式发布的文件中,监管听取了市场意见,对债基赎回做了定向豁免:当机构投资者债基持有期T≥30日,个人投资者债基持有期T≥7日,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可以看到,机构投资者受到的债基赎回限制要高于个人投资者。这一举措旨在保障个人投资者的便利,同时引导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

此外,个人投资者还获得了另一项豁免,即持有指数型基金满七日,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业内认为,由于场内ETF没有短期惩罚性赎回费,此举有利于场外指数基金的发展。

三是持有货基满一年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而正式稿加了“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外”的前缀。

四是新增了禁止基金销售的排他性行为。

正式稿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产品定位和运作特点,合理选择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基金产品等形式,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五是将培训费、技术服务费也列为不正当利益输送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以会务费、旅游费、广告费等各种方式变相支付或者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对于这一条,正式稿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查漏补缺,将培训费、技术服务费也列为禁止行为。

六是给出了更宽裕的调整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要求,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完成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公告;需要信息技术系统改造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

正式稿则将调整期限统一至12个月内。业内认为,这有助于行业平稳过渡,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非理性扰动。

多数条款被保留

除了上述变动,征求意见稿中的多数条款得以保留,重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销售服务费的收取。

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4%/年。

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2%/年。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15%/年。

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外,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是客户维护费的计提。

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50%。

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销售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30%;销售其他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15%。

三是投顾不得双重收费。

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最优价格执行原则, 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形成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客户维护费,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四是明确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除扣除支付的划款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外,应当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五是各项费用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费净额。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展示以下信息:基金销售费用的类型和标准;投资者持有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不同期限对应的综合费用水平;投资者所购基金客户维护费水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机制优化与生态重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正式发布,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历经两年多的费率改革全面落地。

“这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改革,它的深远意义,不仅是在降费,更是在优化机制和重塑生态,切实提升投资者体验与获得感。”华夏基金指出,新规旗帜鲜明地引导行业资源投向两大关键领域:

一是服务好个人投资者,维持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比例不超50%的上限,激励销售机构提升个人投资者服务体验与获得感。

二是大力发展权益投资,通过对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权益类基金、非权益类基金形成保有量收取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比例上限进行差别化安排,引导行业力量聚焦于提升权益类基金竞争力,夯实财富管理的核心。

富国基金分析,《规定》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的版本上,进行了多项条款的优化完善,旨在切实堵漏洞、补空白、提效能,全力维护公募基金销售市场的健康秩序。本次改革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写入制度设计核心,推动行业实现三大关键转变。

其一,实现从“规模”到“回报”的导向之变。通过大幅调降销售环节费用,压缩“流量费”空间,从根本上引导销售机构转向陪伴客户、提升保有的长期健康模式。

其二,完成鼓励“长期”而非“短炒”的理念之变。通过“赎回费归资产”“长期持有免销售服务费”等安排,双管齐下强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助力投资者提升长期持有体验。

其三,推动行业生态之变。《管理规定》对资金利息归属、投顾收费、份额公平对待等长期模糊地带予以明确规范,兼顾不同机构差异统筹费用改革,构建更公平、透明、可持续的行业新生态。

回顾改革历程,富国基金表示,自2023年7月费率改革工作启动以来,证监会以“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销售机构”为路径分阶段推进改革,前两阶段已取得显著成效,为第三阶段销售费率改革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据统计,三阶段累计每年向投资者让利超5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