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叫“李丹”的基金经理,在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通过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操作的路径为,李丹作出交易决策,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相关交易与基金发生交易趋同,趋同买入股票41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72.77%,交易亏损。
这是天津证监局8月18日披露的一起“老鼠仓”。
此次落网的主角李丹,出生于1982年10月,在公募行业从业多年。
据天津证监局披露,2013年12月9日,李丹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李丹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上述信息与国寿安保一位已离职的基金经理高度重合。
对此,国寿安保基金向《财经》新媒体回应称,前员工李丹所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系其个人行为。下一步,国寿安保基金将持续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持有人利益。
李丹在职时,先后管理过7只基金。她接管的第一只基金——国寿安保核心产业,任职时间正好与涉案基金一致。业绩表现来看,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李丹管理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的8年时间里,累计收益告负,任职回报亏损4.53%。
这起“老鼠仓”由天津证监局立案调查,但《财经》新媒体注意到,国寿安保基金的注册地在上海,办公地则在北京。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对于“老鼠仓”这类案件的调查,证监会现在要求进行异地审理。
对于李丹的违法事实,天津证监局收集了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
天津证监局指出,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李丹处以60万元罚款。
附: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