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性与金融改革

《财经》杂志 文 | 冯兴元  

2018年12月02日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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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目前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其目标与手段与“竞争中性”原则相抵触的法规政策,需要做减法;对于体系内还不存在的、其目标与手段均符合竞争中性原则的必要的政策措施,则需要做加法

在2018年10月14日的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发言及答问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我们将大力促进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包括金融业对外开放。”

这是我们第一次听到国内高级官员提及“竞争中性”概念。该概念令人耳目一新。

10月15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回应国企“竞争中性”原则时称,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