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将使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由原来30%提高到100%,值得肯定。但律师数量不足、专业能力欠缺、辩护空间狭窄、刑事辩护风险高一直困扰着刑案辩护律师。如何保障律师辩护权,警惕“刑事”辩护变“形式”辩护值得思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试点推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的实施,将会使试点地区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由原来30%提高到100%,意味着我国将全面贯彻律师辩护。
律师辩护全覆盖确定的两项规则
《办法》出台前,只有几种特殊情形的被告人被赋予律师权。《办法》的出台,则将全面贯彻、保障审判公正。
第一,通知辩护范围不再局限于特殊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规定,在一些情形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等。
《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突破,除上述特殊情形外,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标志着只要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均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帮助。
第二,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属于程序违法。
《办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27第三项规定,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两条文对照可看出,《办法》将律师协助定性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并且该权利是否被剥夺足以影响公正审判,属于二审应关注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一旦被告人未获得律师辩护,这就预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外,《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通知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不只是程序合法性问题,还可能引发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审判公正。
律师辩护全覆盖任重道远
《办法》在试点地区全面推行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这将使原有70%刑事案件律师缺席率被补足,值得关注的是被补充的律师辩护质量是否过关,是“刑事”辩护还是“形式”辩护。
第一,律师准备好了吗?
70%的律师缺席率被补足,意味着法律援助律师将承担大量工作。但刑事案件的专业化、技术化越来越明显,我们的律师是否已经做好准备?
首先,刑事业务专业化很强,如何提高非刑事律师的业务技能,以及如何保障刑事律师介入案件的参与度,这都是当下需要考虑的问题。办案期间,笔者就曾遇到多位律师的提问,这种案子需要同被告人如何沟通,案件的性质如何定性等。
其次,法律援助案件经费低,刑事案件工作量又大,鲜明的对比导致很多律师望而却步,不再介入。强行指派被告人可能面对的是不情愿为他辩护的律师。
第二,审判阶段的辩护空间有多少?
《办法》推行律师辩护介入的时段选择了审判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审判意味被告人是否定罪,判处何种刑罚。需要注意的是,审判阶段留给辩护律师的时间是否充分,空间有多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贯彻到何种地步,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是否得到全面推进,均会影响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效果。
第三,关于《刑法》306条。
提到刑事律师,离不开《刑法》第306条,该条文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也就是辩护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妨害作证罪高悬于刑事律师之上,有多少非刑事律师敢于参与刑事案件,并且不是形式上参与,面对刑事案件,一旦遇到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非刑事律师会不会畏手畏脚,毕竟 自我保护是每个律师的本能,是否能真正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
保障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又要考量执业风险,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公正的审判长路漫漫。
《办法》推行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将作为诉讼性权利予以保障,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合法与否。值得期望的是,试点中律师辩护深入参与审判之中,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1963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51岁的流浪汉吉迪恩,被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拘捕。审理前,吉迪恩表示因无钱请律师,希望法官为其提供律师进行辩护。但由于面临的指控是5年监禁,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无权获取法律援助,吉迪恩只能自行辩护。
开庭时,吉迪恩因缺乏法律知识,在面对犀利的检察官与证人时无法做出有利辩护,最后被认定为盗窃罪,监禁5年。
服刑期间,吉迪恩自学法律,并向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申诉审判的不公正:因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有权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第十四修正案第1款规定,任何州如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公民,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但法庭却拒绝其请求。
1963年1月,联邦最高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吉迪恩案,首席大法官沃伦指定艾博·福塔斯为吉迪恩提供法律帮助。后再次开庭审理时,陪审团宣布吉迪恩无罪。
此案一度成为美国确立律师辩护制度的标志性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公正审判需每个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公平的法律保护要求每个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否则,律师缺席或将导致整个程序的违法,审判的不公。
作者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王敬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