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曾经实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其金融监管结构也相对复杂。为了应对1929年-1933年的经济危机,美国金融监管层选择了分业监管体制,直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才重新建立了混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之后的美国金融混业监管体系发展并未采取中央集权制,而是通过国会下属委员会派生的职能部门,逐步落实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有两大监管部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SEC监管证券交易所及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类产品,包括个股期权等衍生品和相关机构;而CFTC主要监管美国期货市场及相关机构和产品。虽然这两个部门的主要领导都由总统任命,但国会参议院财经委员会直接为SEC拨款而实施监督,而参议院农业委员会则是CFTC的主管部门,直接向其拨款。
CFTC在建立初期与SEC交叉不多,但出现金融期货之后,两个机构的监管领域出现重叠,也会出现地域之争的现象。然而,这些机构的监管措施都秉承着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本身公平和正常运转的宗旨,对证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实施行为监管,而不是对产品本身背书。对于场外市场而言,由于参与者均为机构投资者,相关的场外衍生品的交易都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只要不出现系统性风险,没有明确违背法律条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SEC和CFTC均不会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