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下称《意见》),在回应阳国秀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强调,“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一回复迅速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热议。
20多年前,当王海第一次以“打假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社会大众及职业法律人,都曾为之点赞。但随着王海将“打假索赔”职业化,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法学界对王海及其代表的职业打假群体的态度发生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