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要注意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信息自由的平衡,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规范个人数据处理行为,从而促进个人数据流通和利用。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正改变着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以‘小数据’时代的用户个人信息规则应对大数据时代的问题,对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带来巨大挑战。”腾讯高级副总裁郭凯天在2016(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迭代,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云储存、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产生的各类信息数据迅速增多。尽管互联网新技术服务带来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但同时也引发了关于隐私以及数据保护的担忧。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收集大多通过机器完成,用户处于被动状态,信息收集也没有确定的目的,而且在是否属于个人信息这一问题上往往比较模糊。这一背景下,“小数据”时代的用户个人信息规则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高富平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与保护”分论坛上表示,个人数据保护要注意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信息自由的平衡,一个关键是对个人数据做好分类规范,按照个人数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影响方式等进行相应的行为规范确定,在数据收集、使用等环节明确规则,清晰界定网络平台的义务。
高富平呼吁在正确理解国际个人数据保护法基本规则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来规范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个人数据流通和利用。
2016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称《草案》),其中,《草案》108条对数据信息做了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其中第8项规定了数据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曹守晔建议,民法总则规定信息权,分则合同编里对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要确定无效,法律上予以否定性的评价,侵权编里作出具体规定。
“建议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高度重视大数据时代人格权隐私权信息权的保护,不能忽略、不能忘记、不能轻视对于信息权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的立法保护。”曹守晔说,在民法总则里把信息权列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于信息不受非法侵犯要作为原则来规定。
在曹守晔看来,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非常必要”。此外,保护个人信息还需严格依照《刑法》《刑法修正案(九)》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个人信息有新规定,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认为,《草案》无疑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首次在民法中对数据信息进行了定位,同时也宣告的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
来小鹏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有以下模式:第一,对个人数据信息是作为隐私权的内容通过民法进行保护;第二,是作为数据库或者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第三,作为契约内容,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进行保护;第四,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最后,某些个人信息或者数据可能会作为某种竞争的手段,也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