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下午,中山市“农嫁女”梁福珍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递交申请,请求撤销中山市法制办对她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答。
一个月前,梁福珍分别向中山市政府法制办、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交申请,要求对中山市政府2011年作出的一项常务会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建议删除“不翻旧案”条款,并请求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重新做出规定,保障“农嫁女”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5月9日,梁福珍收到了中山市法制办的书面答复,称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为内部工作制度范畴,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受理其审查申请。
“如果文件属于内部工作制度,为什么黄圃镇政府、一审法院都在引用?”梁福珍对这一答复表示不解。
梁福珍的代理人肖育辉认为,中山市政府的文件对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产生了直接影响,且该规定不针对特定人,可以反复适用,在实践中也被反复使用,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农村的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被称为“农嫁女”,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皆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土地权益,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分散,缺乏可操作性,难敌“男娶女嫁”“从夫居住”等传统观念影响。
一直以来,“农嫁女”常常被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沿用村规民约排除在集体成员之外,被剥夺了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这一群体并没有官方的权威统计。根据浙江省妇联的不完全统计,该省有“农嫁女”43万多人,主要分布在城镇郊区。
梁福珍是新近发生的“农嫁女”维权案例。
作为中山市黄圃镇大岑村的村民,梁福珍婚后并未迁居夫家,她和女儿的户口一直在其弟的农业户之下。
2003年,大岑村六社与大岑经联社建立农村股份合作社,在股权固化确认时,相关的实施章程认定梁福珍为“农嫁女”,要求这对母女需补交应配股的金额才可享有100%的股权。
梁福珍母女认为章程分配不公,拒绝补交配股认购款,并一直未获得股权证和分红。据梁福珍称,她和女儿并未获得1998年1月至2013年9月的征地款、股份分红款和各类租金分配款合计158860.52元。
多次沟通无效后,梁福珍于2013年10月10日向黄圃镇政府申请行政处理,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责令大岑村六社及大岑经联社支付1998年至2013年的股东收益、及维权产生的误工损失3000元、分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236平米土地。
2014年3月24日,黄圃镇政府责令大岑村六社、大岑经联社修改违反男女平等的章程,恢复梁福珍母女的股东身份,自2014年1月起发放股东收益,但驳回了梁福珍的其余请求。
梁福珍对黄圃镇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此后的一年间,不但向中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圃镇政府和中山市政府在答辩中称,之所以驳回梁福珍母女要求补偿从2003年10月至2013年10月股份分红款差额的主张,根据的是2011年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中‘尊重历史,不翻旧案’的处理原则,即对集体经济已作分配的,不宜作出处理。此外,梁福珍的弟弟梁辉泉名下已拥有一块宅基地供其家庭使用,认为梁福珍母女“不具备分配宅基地的条件”。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梁福珍母女败诉。她们随即提出上诉,二审于2016年3月31日开庭,目前还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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