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问题,应当维持现有的“豁免登”记立场。自然人网店是否进行工商登记,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店主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如果一个自然人网店想做大做强,可以选择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强制所有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对于那些初创创业的自然人会增加创业成本,构成创业障碍。
从法政策的角度来看,自然人网店登记问题根本上涉及到如何理解市场和政府关系的问题。对于自然人网店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依据市场经济的内在精神和制度要求妥当加以对待,使得它能够充分发挥经济功能。在对自然人网店的市场经济地位有了较为准确的把握之后,必须要为其建构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比如在市场准入、经营监管、税收征管、法律责任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建构具体制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监管不能背离这种市场逻辑,以自己的家长意志去解决本应由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这是思考自然人网店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第一,从我国改革开放历程来看,自然人创业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他们的创业创新推动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对于这种自然人的这些创业活动,立法、司法、行政为其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比如当年炒瓜子的年广九,邓小平说不要动他,实际上在当时环境下后续各种制度就为他们的“创业”提供了一种政策保护。在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更应为自然人创业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建立一种回应性的商法实现机制。
第二,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以自然人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数量较多,但实力可能是最弱的,很多人在初始创业时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对于这些自然人市场主体必须提供一种倾斜性支持政策,以便支持其开展各种创业经营活动,比如登记豁免、税收减免、便捷融资等等。这是自然人这种特殊市场主体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三,我们需要注意自然人网店本身的特点。这些网店主要是卖小东西为主,营业额不大,网店这种“虚拟店面”使得店主们能够超越地域时空的限制,将一些小东小西卖到全中国。这本身是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积极效应,是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和升级带来的积极效果。而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店主们可能根本就做不了任何买卖。对于互联网时代的自然人创业,应当给予支持而且要按照互联网经济的特点给予倾斜性政策支持,比如过去几年自然人网店的登记豁免就是一个很好的措施。如果要求自然人网店强制工商登记,就忽略了其基本特征,很多自然人因为创业成本的增加而放弃经营网店或者不再新开网店。
第四,我们来考虑下工商登记的功能。有人可能认为只要自然人网店登记了就方便管理了,特别是工商行政执法就方便了,因此假货问题就能够解决了。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夸大了工商登记本身的职能。工商登记的作用在于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但自然人不登记并不意味着不能开展买卖活动。目前,自然人网店确实存在假货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和司法机制。从市场角度而言,消费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市场选择淘汰那些出卖假货的网店。同时,交易平台可以加强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督管理,消除假货网店的生存空间;此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有效维权。工商行政执法当然有用,但不能过分夸大了它的功能,强制进行工商登记难以解决假货的问题。
我们讨论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其实根本上是想解决网店的身份管理问题。这个问题在技术上比较容易实现,交易平台可以多设几重“关卡”要求,强化自然人店主提供充分信息进而有效识别其身份,同时在交易平台上将这些信息公开披露。在豁免登记的基本立场下,自然人网店要不要进行工商登记基本上是一个市场选择问题。如果一个自然人网店确实想做大做强,可以“倡导”其通过工商登记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以便后续的市场拓展、资金运作等。
以上是从市场逻辑来看自然人网店的登记问题,接下来从法教义学的视角来探讨下这个问题。
第一,需要注意到这里可能涉及到宪法上的一个基本权利问题,也就是营业自由问题。我们商法上讲的营业自由权利的宪法基础在这里。宪法不仅确认了市场主体经营自由权利的存在,而且对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也提出了要求。具体来说,对于自然人享有的营业自由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立法落实它的存在,并且为这一权利的实现扫除各种障碍。如果要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相关具体立法必须符合合宪性、合法性、公益性、比例性等原则要求,不能对这一权利施加任何不当的限制。当然,这里主要涉及到宪法中相关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特别是第十一条的解释,这个不做展开。
第二,从部门法层面,既有的商事立法对于“商人”和“营业”缺乏明确的界定,对于自然人网店或其店主是否属于商人、其买卖活动是否属于营业、其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在私法领域,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自然人通过网店开展点经营活动是不应当受到限制的。当然,为了更好保障营业自由权利的实现,商事法体系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几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规范自然人网店的部门规章,分别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暂行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在肯定自然人网店市场主体的同时对其采取“豁免登记”政策,有利地支持了自然人网店的发展。
第三,如果工商总局想要改变立场,要求自然人网店强制进行“工商登记”,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论证。因为工商登记增加的成本可能对于自然人的创业构成事实上的限制,是否影响自然人营业自由权利的实现也值得讨论。网监司文章中提到的几个理由,我们经过讨论后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如果工商总局要改变立场,必须阐明其想达到的目的、工商登记与实现上述目的之间的关系、自然人网店强制登记的经济效果。换言之,对于自然人网店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需要搞清楚工商登记有无必要、到底解决什么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是否构成对自然人营业自由权利的限制。
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夏小雄在“E法论坛第四期——商事登记改革与大众创业制度保障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