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新《国安法》不在港澳实施

《财经》记者 焦建 | 文  

2015年07月02日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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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是中国时隔二十多年后新制定的国家安全法,涵盖的范围较以往更加宽泛,并首次提及港澳地区

针对7月1日上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草案》(下称《国安法》),香港特首梁振英同日表示,这部全国性法律将不在香港实施。

据香港政府新闻网消息称,梁振英在参加完当日的公开活动后表示:香港作为国家一部分,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香港履行这些义务和责任的方式是通过《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本地立法,但特区政府目前没有计划就此立法。

同日澳门特区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亦发布新闻稿称,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澳门特区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于2009年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履行了有关宪制责任。

《国安法》是中国时隔二十多年后新制定的国家安全法,涵盖的范围较以往更加宽泛,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并首次提及港澳地区。

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这两个条款对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是必要的,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该法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在被问及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安全法能够适用于香港时,郑淑娜强调,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对此有国内相关港澳研究人士表示,就其理解而言,该法清晰列明了中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港人在香港做出任何违反《国安法》的事情,在回到内地时亦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在今年5月时曾公开谈及国安法相关问题。他表示,澳门已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自行就国家安全立法,毋须争议内地国安法是否适用当地的问题,值得香港借鉴。他呼吁反对派放下对抗态度,和特区政府理性讨论,有利香港能就基本法二十三条及早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