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 | 解决律师被“打”还需回归法治本身

《财经》杂志 张玉学 | 文  

2015年05月20日 16:33  

本文1892字,约3分钟

纵观近期发生的两起律师被“打“事件始末,暴露出来的是法治观念的缺乏,如需解决还需回归法治本身,坚持法律人应有的理性和客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事情的矛盾。

纵观近期发生的两起律师被“打“事件始末,暴露出来的是法治观念的缺乏,如需解决还需回归法治本身,坚持法律人应有的理性和客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事情的矛盾。

律师被“打”争论

4月13日,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慧发布声明,称当月2日她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办案时,遭遇执行局法官和法警分别两次殴打,致使其双眼挫伤、面部紫青,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8天后,4月21日上午8时许,为湖南周方毅等45名“涉黑”案做辩护的律师王甫、刘金滨、张磊等三人在衡阳市中级法院大门口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员袭击,有律师被撕破衣服以致上身裸露。当天,衡阳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湖南省律师协会亦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严肃处理殴打辩护律师事件。次日,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亦派专人前往衡阳市展开实地调查。4月28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作出决定,对袭扰辩护律师王甫等人的9名违法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悔过态度分别给予了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处罚。

而就崔慧被“打”一事,4月30日,联合调查组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调查组组长、北京市高级法院纪检组组长高晓陵公布事件调查结果:不存在通州法官赖秀林殴打崔慧和庭长杨宇指使法警殴打崔慧的情况。工作单位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法院的张伟为此撰文称,崔慧的诬告行为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名誉的侵害,而且严重消解了司法权威,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建构。因此,应当在将事实真相调查清楚之后,对诬告者依法追责。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名北京基层法院的法官亦称,崔慧被“打”事件跟律师扯不上关系。“她是律师,亦是一名当事人,不论她自己的案子是否有问题,说的直白一点,她就是一信访的当事人,一名用激烈手段表达诉求的当事人,而不是去为委托人争取诉讼权力的律师。”该法官表示,她把自己的事情上升到律师群体,这是很不合适的,亦不符合法治的方向。

“律师首先要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反映自己的诉求,其次崔慧亦有不当行为,这种行为最终上升为社会热点事件,甚至造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撕裂,这很不妥。”其中一名受访的法官说。

“五一”假期之后上班的第一天,亦是法院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的日子,为讨回公道,崔慧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通州区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同时将通州区法院的两位涉案法官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依法对4月2日法官打人事件启动调查”。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指定顺义区法院作为此案的立案审查及管辖法院。

以法治解决困局

就如何解决上述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问题,多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和基层一线法官称,首先要改变民众对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律师的看法,国家有关方面和媒体要在普法上注意引导,不能把辩护律师看做是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其次,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既然均为法律工作者,就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事情的矛盾,不能凭冲动和激情违反法律制造冲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刑事诉讼中,法官和律师发生冲突,关键还是在于法官要改变自己的立场,要站在一个中立的位置来主持庭审,不应该偏于公诉人一方,当辩护人为被告人提出一些正当的申请和请求时,法官应认真听取而不是随意驳回。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法官追究被告人有罪的倾向比较严重,这就导致法庭冲突。法官就是中立的裁判者。

当然如果律师碰到这种情况,也需要注意自己的方式,不一定非得在法庭上和法官一决高下,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回归到法治上来。

“律师群体中会出现乱象,相对应的司法环境亦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两者是相辅相成,是共生的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建伟说,所以一方面,是对律师执业纪律方面提出要求,通过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道德纪律方面的监督,同时也需要推动司法的改革改良,使两者最后能够形成真正的互动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表示,如果有这样打律师的法官,就是害群之马,对这样的法官一定要清除出队伍,但对于律师来说,如果无理纠缠法官,有越轨的行为或言辞,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分。另外,律师是不应该被误解的,更不应该遭到人身攻击,甚至被打被骂,应该经过普法来改变老百姓对辩护律师的看法和态度,使大家能够真正理解律师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