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不为偷──清末民初中美版权之争

2014年11月04日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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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概念与印刷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中国宋代因印刷术盛行,已有版权保护的告示,发展至清代亦有类似版律的颁布。然而,近代西方有所谓智慧财产权或知识产权对各类艺文创作、设计等人类精神活动成果的保护概念和法制化,相对而言,中国在这方面不论观念、制度和立法保护等,远不及西方完备。就某种程度而言,西方自《伯尔尼公约》以后的知识产权概念是保护发明者的独创精神,而中国本土化的产权概念则是保护书商或出版商,并非保护创作者殚精竭虑之智慧结晶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中美商约》首度订立版权和专利条款,形成此后中外有关版权交涉的依据。清政府在条约协议中给予外国著作权极有限度的保护,在清政府的努力争取下,中国出版商得以任意翻印和翻译西书,打开中国博览“天下奇书”的方便之门,为近代中国知识的传播与新思想的引介开了一道大门,也成就了清末民初译印事业的欣欣向荣;然其负面结果则是助长了近代中国的盗版犯滥问题,而其中美国书商对知识财产权最为在意,所引起的纠纷也最多。

从清末到民初,美国商人屡屡投诉华洋公廨会审,但均告败诉,成为近代中国涉外事务上罕见的奏捷盛况。此一版权交涉过程,尽管对美国是挫败的历程,却是中国认识西方知识产权和国际版权功能的一个开始,也是中国迎向国际化历程中的特有经验。

清末《中美商约》第十一条,针对书籍、地图、译本之版权条文规定,除非是“凡专备中国人民所用”才在保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