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中美商约》首度订立版权和专利条款,形成此后中外有关版权交涉的依据。清政府在条约协议中给予外国著作权极有限度的保护,在清政府的努力争取下,中国出版商得以任意翻印和翻译西书,打开中国博览“天下奇书”的方便之门,为近代中国知识的传播与新思想的引介开了一道大门,也成就了清末民初译印事业的欣欣向荣;然其负面结果则是助长了近代中国的盗版犯滥问题,而其中美国书商对知识财产权最为在意,所引起的纠纷也最多。
从清末到民初,美国商人屡屡投诉华洋公廨会审,但均告败诉,成为近代中国涉外事务上罕见的奏捷盛况。此一版权交涉过程,尽管对美国是挫败的历程,却是中国认识西方知识产权和国际版权功能的一个开始,也是中国迎向国际化历程中的特有经验。
清末《中美商约》第十一条,针对书籍、地图、译本之版权条文规定,除非是“凡专备中国人民所用”才在保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