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引发理论界和政策界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必要性和法律意义的讨论,有关部门也在就“三权分离”改革提出实施方案。
我的观点是,“三权分离”改革是对我国结构变革环境下人地关系和经营主体变化的回应,急需在理论、政策和法律层面展开研究,不仅如此,还必须深化集体所有制改革,惟有这样,才能解决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的制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