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应当回归司法本质

2014年第27期 9月22日出版  

本文4811字,约7分钟

现在4S店销售模式遭到反垄断调查,这是一个典型的经济法的深层理论问题:规制和反垄断之间的冲突

轰轰烈烈的车企反垄断正在进行之中,各种渠道所释放的信息则是“乱花渐欲迷人眼”。对发改委这一“专项整治”的“突击严打”的背后究竟有什么,人们有各种各样的解读、揣测和困惑,发改委没有充分解释理由、证据,只是不断重申决心和显示力量,项庄舞剑,其志如何?

其中,发改委所针对的车企通过4S店进行品牌授权销售中存在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问题,信息庞杂,罪名花哨。是的,反垄断法本身是出了名的表述模糊,中国反垄断法更是“言简意赅”的表述模糊,只有大的原则性规则。不过,由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总是在不断地解释、执行、先例中探讨具体的规则结构和标准。当法律规则不足以明确给出标准的时候,学理和先例从来是借鉴的渊源。

216.73.217.52

您看的此篇文章是收费文章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