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农业险权责

2014年07月08日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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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政策,存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因此亟待厘清农业保险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建立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体系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定位是财政改革的基点,也是未来经济社会体制全面改革的核心和起点,牵一发而动全身。这种重要性特别体现在“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上,它是整个财政体制协调运转的基础环节。事权是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则是履行其事权、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这既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涉及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关系;既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其内涵是丰富的,改革是全面的,它在不同领域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表现各不相同。

就农业保险问题,在人们的认识中,农业保险通常被简单地看作一项制度、一种机制,如此一来,它便局限于手段、政策工具的范畴,其存在的合理性属于微观层面。事实上,无论是从农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及历史演变,还是站在农业发展及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以宏观视角去看待农业保险的定位都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