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制缺失已经成为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完善的一大瓶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全面推进,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性。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是个渐进的过程,应以效率、公平、征管便利和收入充足为总原则,多方位地充实地方税收收入,构筑合意的地方税体系,包括推进房产税和资源税改革,研究开征地方零售税,为地方政府打造主体税种;调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共享方式,提高地方分享份额;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
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根据各类企业依法纳税公平竞争、中央与地方依税基配置取得财政收入、事权与财权相呼应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这一改革以“经济性分权”跳出之前的“分类分成”、“总额分成”和“财政包干”的行政性分权局限性,确定了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制度的总体框架。
但是,当时分税制改革的主要侧重点是在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基础上提高中央财政集中度,因此将税基大、税源充裕的主要税种中央分享大头,同时税收立法权限和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对地方税收体系的考虑相对不足。经过长期运行后,目前我国在地方税收体系建设方面已经累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亟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全面推进,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性,必然倒逼全面深化财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