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下称“两法衔接”),是中国转型时期社会高度聚焦的一个法治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网络资讯的高度发达,社会对行政执法行为日益高度关注。而行政执法实践中所呈现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执法延宕、恣意处罚等现象,严重贬损了法制的权威与公信力。
所谓“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双向衔接,是约定俗成的简称。相对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为而言,当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准行政组织执行公务与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单一的对应关系时,称为行政执法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和活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包括刑事诉讼法所指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局、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两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协作机制。
“两法衔接”可以合逻辑地推演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规范的衔接,即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衔接。这是“两法衔接”的法律前提和依据,也是其取得实效的法律保障;二是法律责任的衔接,即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正确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确保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正确适用,尤其要尽量避免和减少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这是“两法衔接”工作的根本意旨;三是法定职责的衔接,即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职责上的分工、配合和制约,这是“两法衔接”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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